在讨论安乐死法律定性之前我们首先应当给安乐死下一个定义,在笔者的理解中安乐死应当定性为:在某人心理或者身体承受巨大痛苦并因此痛苦有强烈的想要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时,他人基于承受人的请求以柔和方式使其无痛苦死亡。在定义的框架下我们才能讨论安乐死的法律定性,否则讨论对象的不明确必然造成讨论范围的无边际。
首先从立法和理论界来看安乐死的定义都被泾渭分明的分为两派,显而易见,一派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且反对将实施安乐死人员入罪。另一派与此截然对立,反对安乐死的合法化,并积极认为实施安乐死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从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出发,支持派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一直是私发领域的帝王原则,一个人的生命应当由自己完全支配,主张正视人终结自己生命方式的选择权,人虽无选择是否出生的自由,却应有合情、合理、合法及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当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既是对病患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病患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损害了人性尊严,不具有人道性,明知患者已经无可救药仍然做无谓的治疗,也加重了家属与社会的负担,浪费了医疗资源,不具有经济性安乐死作为人道与有尊严地结束濒临死亡的生命的优死方法,与优生、优育共同构成了生命科学提升人类生命质量的三大篇章,具有科学性。梁根林教授就认为:人是不愿意来到这个世界的,他们来到世间时是没有尊严的……但一旦来到这世间又不肯离去,实在没有办法要离去时也要有尊严,这或许就是人对来到世间没有尊严的一种求偿。梁教授认为人生来无尊严,在走时则更应该保留最后的一点尊严,不要让他再受尽折磨不成人样了才离开这个世界。另一学者认为,天赋人权,每个人都享有完整的生命权,就像婚姻权包括离婚、结婚,生命权也应当包括延续生命的权利和结束生命的权利,一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可以请求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亦有学者从最开始的哲学出发,认为人生而自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也是自由的一部分,不应受到任何干涉,帮助他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更不应受到任何责难。
总之,安乐死的支持者多从理想状态下人类的原始权利出发,认为自杀行为无可指摘,相对应的帮助自杀(仅指帮助前文的安乐死)行为更不具可罚性。
反对方观点与此相对,广东经管学院副教授、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国强先生认为死亡权是一种伪权利。除此之外反对方多有与赞成方统一出发点但却得到与赞成方完全不同结论之处,赞成方认为允许安乐死是让逝者有尊严,但反对方亦有类似观点,认为对一个人的评价并不仅仅取决于生者最后的时光,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平时长久的生活中,诚实、体面、有尊严的一生结束时无论是以什么方式结束,大家都会继续这样看待逝者,“愉悦的死亡”对尊严并无裨益,甚至安乐死会被部分人看做逃避、不敢面对,反而有损逝者评价。如果安乐死普遍被允许,危重病人选择死亡将成为一种道义的责任,这实际上是通过杀死病人来节省开支,以缓解不堪重负的社会福利体系的压力,也会使不愿继续承担治疗抢救义务的患者家属制造逃避履行义务、甚至合法地谋杀的借口。这种反对观点也被冠之以所谓的“滑坡理论”。此外,反对者还会指出,医师的职责是减轻病人痛苦、延长患者生命,放弃治疗甚至积极致死,不仅违背医师职业道德,也会造成医疗上的惰性,阻碍医学和治疗技术的进步。从生命神圣、人权等自然权利来看,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不能伤害人的生命,甚至就算自己也无权伤害自己的生命,这不仅关上自损生命的门,同时也关上他人帮助安乐死的门。正是基于生命不可被剥夺,所以生命只能被自己享受,但却不能由自己随意处分。大多数宗教人士,包括有宗教信仰的学者均赞成此说法。
双方博弈辩论多年,至今未有定论。
转回我国目下实际情况,笔者以“安乐死”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挑取其中四个案件(1:廖某故意杀人案、2:冯某故意杀人案3:黄某某故意杀人案4:陈某故意杀人案)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对于帮助他人“安乐死”的行为均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阶段多有宽宥,廖某被定罪为故意杀人罪,同时免除刑事处罚,冯某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黄某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陈某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在上述四个案例中廖某、冯某和黄某甚至都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但相较于普通的故意杀人既遂明显可以看出三人的量刑十分轻微,可以推断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以故意杀人罪评价帮助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人员,同时在量刑阶段与普通故意杀人罪相区分,或免除处罚、或以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同时适用缓刑。这当然的体现出我国法律目前对安乐死行为的无能为力,一方面,司法者清楚的知道在他人承受巨大痛苦并且无力改变时帮助他人以死亡方式解脱似乎并不应当加以打击,但同时帮助者又恰恰触犯了人类发展至今最严重的罪名之一:故意杀人罪。这让司法者也陷入两难的境地,并且司法者无力在司法层面去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寄希望于立法者。立法者面临的问题可能并不比司法者轻松,安乐死合法化可能的带来的社会后果不是任何一个国家能承受的,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也许会让整个社会陷入崩溃。
关于安乐死的争论难以得到,涉及的法律、伦理、社会、医学乃至宗教等问题难以协调,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实际解决安乐死问题似乎司机未到,仍旧需要理论创新和社会经验提供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