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三只松鼠前高管蒋某、童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于近日公开。法院查明,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北京龙金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279042元及宝马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29000元)。此外,被告人蒋某伙同被告人童某采取销售不入账或调整过磅表等方式,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废旧纸箱(价值人民币684000元)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罪是身份犯,其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事实上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事务的人。包含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团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的含义当前理论界存在两种解读:
一、传统理论(贪污行为说)认为:职务侵占行为就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狭义的侵占行为。即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这里不指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新的理论(侵占行为说)认为,狭义的侵占行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即只有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指占为己有或者据为己有的行为本身利用了职务上便利,而是指据为己有的财物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
本罪是以数额为量刑档次,数额较大以6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要求100万以上。
本案中,三只松鼠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销售不入账、调整过磅表等方式,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废旧纸箱(价值人民币684000元)占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及童某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童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