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踩踏事件谁担责? ● ●
事件回顾
韩国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当地时间10月31日通报称,截至当天上午6时,发生于29日晚间的梨泰院踩踏事故已造成154人死亡、149人受伤(33人重伤、116人轻伤)。其中30岁以下遇难者为114名,约占总数的74%。
(图源来自网络)
据韩国警方透露,当晚发生踩踏事故的小巷是一个宽约3.2米,长约45米左右的斜坡,事故发生时,整条小巷都挤满了人。发生踩踏事故的部分是其中大约长5.7米的一段,当时这大约18平方米的空间里有300多人,本次事故的死伤者都是在这一段当中。
另据踩踏事故幸存者和目击者描述,在事故发生时,现场人流非常密集,曾听到有人说“推”、“我们这边更用力推”等声音,而在这之后,就出现了人群因站在斜坡上而如多米诺骨牌般倒下的情况。密集的人群层层倒下,被压在下面的人们根本无法动弹,最终酿成了惨剧。
回顾国内外发生过的多起踩踏事件,如2009年12月7日晚,湖南发生一起校园踩踏事件,致8人死亡;2010年7月,德国杜伊斯堡露天音乐节踩踏事件致19人死亡;2014年9月26日,昆明某小学发生踩踏事故致6人死亡,26人受伤;2014年12月31日,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件致36人死亡等。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易发生踩踏事故的场所:大型球场、商场、游乐园、音乐节、狭窄的楼梯和道路(常发生在学校)、宗教朝圣仪式地等人群密集场所。
对此,不禁要问,如果在中国发生踩踏事故谁担责?
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需要结合发生踩踏事件的场所、活动的性质等情况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若踩踏事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则由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如2014年9月26日,昆明某小学发生踩踏事故致6人死亡,26人受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控制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不由自主地聚集围观从而导致踩踏事件的发生,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引导、制止、疏散的管理职责,即使面对突发事件,也应当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及时抢救,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
二、若踩踏事件发生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音乐节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理,当事人到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办理业务、参加娱乐活动,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客户、参与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管理职责,当出现聚集性活动的,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群聚集,要及时疏通、疏散人群。
三、若踩踏事件发生在开放性的场所,由行人自发前往的,则由行人自担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指的是被害人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当然,有的读者会想,假如学习、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还是发生了损害结果,是否就不承担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逆向思维理解,假如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怎么还有损害结果发生呢?
其实,对于上述问题最好的理解就是,法律立法目的是在于事前预防,如出现人群聚集的,学校、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完全可以通过事前引导、事中及时疏导等方式避免踩踏事件发生。
作者简介
Lawyer
张超
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行政、刑事辩护等。
联系方式:1831432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