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案件焦点
广告商在用户微信朋友圈植入的广告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律师说法
首先,用户要使用微信必须先下载微信app并进行实名认证,但在用户注册微信时,注册程序便会跳出《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且只有在用户同意该《服务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注册成功。该《服务协议》相应条款明确载明:“你理解并同意,腾讯有权决定将本软件作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使用本软件的部分服务为第三方作推广等,腾讯承诺在推广过程中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保护你的个人信息,同时你亦可以根据系统设置选择屏蔽、拒绝接收相关推广信息。”“你使用本软件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腾讯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你可以在本软件的最新版本中查阅相关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你继续使用本软件,即视为你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如果你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本软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或者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或者协议的各方主体都应当遵守并且执行合同或者协议内容。因此微信的运营商在用户微信朋友圈里推送商业广告符合《服务协议》的约定。
其次,对于微信运营商推送至用户微信朋友圈的商业广告,如果当微信用户不想看到该商业广告时,可以随时选择关闭或者屏蔽该商业广告。而微信运营商这一做法也完全符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综上, 不管是腾讯公司还是其授权的其他广告发布主体,只要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合法、真实,都可以在微信用户的朋友圈里推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