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李是电子厂的一名员工,起点工资是4080元,由于住的地方离公司远加之人也懒散,所以经常迟到,也经常被扣迟到款。但小李在某次领取工资时才发现,公司这次一月之内竟按照“上班迟到一次罚款200元”的规定扣除迟到款达3000元,是自己工资的75%,导致自己实拿到手工资才1000元。这让小李很是恼火,找公司负责人理论,公司则强调说小李的罚款会当成当月“乐捐”的钱作为下个月活动经费和员工日常工作用品消耗的费用。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小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讨回罚款的申请。公司表示,自己的员工来自各地,如果不能对违纪迟到、服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罚款,员工没法管理,公司将难以经营下去。而公司设立的以“乐捐”名目的扣工资制度,规定迟到、卫生等问题扣除一定的工资,这样的乐捐制度对公司员工有一定约束作用,这种方式简单直接,员工对自己做得不好的地方一目了然,便于管理。
【案件结果】最终,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支持小李的申请请求,让公司返还小李的3000元钱,公司也受到了行政部门的近万元经济处罚。
【案件分析】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也就是说,企业没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本案中,“乐捐”行为,其实是一种对员工的变相罚款,与罚款没有本质的区别。公司有权处罚违纪的员工,但采用这种所谓“乐捐”等形式的经济处罚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均是违法行为。而且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未通过职工集体讨论并公示,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小李的申请请求,公司也理应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