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当下社会中国家大力弘扬弘扬和提倡见义勇为的行为。2021年3月,程某在上班途中看到路边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车子撞到路边的书上,至折子变形,车内人员张某、李某受困在车子上,程某报警后,立即对车内人员展开援救,在救援过程中,被幢树木倒塌,至程某受伤。后程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某服,于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还是维持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问:见义勇为受伤或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那些行为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本案的过程来看。程某见义勇为和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其救援的行为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程某见义勇为虽然是当今社会弘扬和提倡的行为,但是这属于个人的行为,并非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其本次受伤不属于工伤。虽然程某在工伤认定中无法得到保障,但其的救援行为致使张某、李某获利其可以向张某、李某主张补偿性赔偿。
总结:
是否能够认定以及视同工伤,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因此,为了避免申请工伤认定,而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以及精力,在发生类似事故后,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找准法律关系,避免主张赔偿思路不当而浪费时间以及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