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11时52分,庄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庄河市城关街道某宾馆门前有人驾车撞伤一名行人后逃逸。接警后,庄河市公安局立即部署警力对逃逸嫌疑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查控,并于12时40分许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李某控制。
经初步调查,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女,37岁)与其母亲因琐事发生争执,驾车将其母亲撞伤后逃逸。目前,被害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知情者介绍,4月25日中午,他外出办事经过黄海大街附近,发现路边一辆黑色轿车撞倒了一名约50多岁的女性。“第一次撞倒后,人就已经起不来了,倒在地。黑色车倒车后,又向前开,继续压了一下。”目击者称,“开始周围的人都懵了,反应过后才跑过来,想施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罪?将面临怎样的刑罚处罚?
一、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人罪犯罪构成要件:杀人行为+对象为人+死亡危险或者死亡(既遂)+犯罪故意+已满12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琐事与其母亲争执,驾车将其母亲撞倒在地,又将车辆往后倒,并再次向前开碾压受伤倒地的受害者,致使受害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至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受害人被撞倒在地后,再次碾压被害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驾车逃逸,不存在自首等法定减轻、从轻减刑情节,将面临至少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要件:伤害行为+对象 他人身体+轻伤以上结果+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重伤或者死亡)/已满12周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琐事与其母亲争执,驾车将其母亲撞倒在地时,不再开车碾压受害人,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此时无法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主观目的是否为故意杀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重合,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行为+过失+重伤、死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罪与非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开车碾压(后行为)受害人的属于开车撞伤(前行为)受害人的延续,此时犯罪行为还未终止,是持续不断的犯罪行为,故在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嫌疑人李某未违反交通运输,且主观上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上也积极促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