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一密雪冰城门店因违法使用童工被处罚而上了热搜。笔者经上网查询验证了该事件的真实性。当事门店因招用了一名15岁辍学女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被主管机关处罚1.25万元。而据网报,涉事门店之所以招用该女童是因其被家庭抛弃,见其可怜,之所以上了热搜,主要是因该事件被报出后,网民意见褒贬不一,引发了大讨论。
下面笔者也从法律视角说说自己的看法:
首先,当事门店确实违法了,主管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即便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单考虑涉事门店使用童工这一事实而言,主管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但最有争议的是网民的朴素观点:一部分网民认为:“罚的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触碰法律红线”,“这样的用人单位应该被重处”;另一部分网民又认为:“就事论事吧,孩子自食其力,有什么错呢……”,“涉事门店是出于好意,不该罚”;但也有相对中立的观点则认为:“雇佣童工不对,但希望解决一下未满十六岁不具备独立生存能力但不得不独自谋生的情况吧“。
笔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看是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原因是该所谓的合理可能让更多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就本案而言,我们假定涉事门店关于可怜的回应确实是真实的,于理好像真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怜悯”是“免罚铠甲”,那就必然导致那些心怀叵测之人效仿。因此,为保障更大人利益,尤其是童工的受教育权利,法律并没有给这样的“善意”留有余地。另一方面, “可怜”也应当在法律框架下采取合法的措施,比如,临时性的收留给其安排食宿,但要尽快联系其父母或其社区、民政等部门介入处理,切忌不能形成劳动用工关系(因为这是法律禁止行为,实施了就是违法,必将受到处罚);而遇到被家庭遗弃的未成年人,则应当第一时间报案处理。最后,立法本意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受教育的权利,针对网民提到的必须依其自身能力独自谋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都已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一责任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另外还有一些承担社会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等都可以分担这些问题。关键是市民要学法,要有法律意识,要依法办事,而不是用朴素的“情理”思想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