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东方航空公司一架从昆明飞往广州的波音737客机在广西梧州市上空失联并坠毁,机上人员共132人,其中旅客123人、机组9人。截止界面新闻发稿前官方尚未通报伤亡情况,坠毁原因也尚未确定。
空难发生后,不少网民在公开社交平台上表达了此前未购置过航空意外险的后怕情绪。事实上,在公告视角里,航空意外险的确是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赔偿的主要途径。
航空意外险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的商业险种。航意险包括单次航意险,该险种购买往往与机票购买一同出现,仅保障单次航班,保费在20元-30元不等,保额在20-40万元不等。也有在互联网平台销售的航意险,保障时间可覆盖几天至一年不等内的所有航班,价格不一,但保额高达几百万元甚至千万元。
对于没有购买航空意外险的人员在发生空难时能否获赔?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首先是肯定的,可以获得赔偿。
诚然,金钱比不上亲人性命,但既然人已走了,那就要争取最大保障,给父母孩子等家人一个生活保障。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经营性场所,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3月21日的空难中,因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飞机坠毁。空难人员家属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付。当然在航空公司赔付后,如坐乘人员还购买了航空保险及其他意外险种的,是可以获得重复赔偿的,航意险及其他人身保险作为一种意外险,从保险法的分类看,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不像财产保险那样是一种损失补偿,而是一种定额给付保险。换句话说,意外险没有限额,赔偿金额取决于被保人购买了多少张保单,满足赔偿要求的保单越多,赔付也就越多。
如家属无法得知已故人员购买的保险种类,可以可以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他名下的所有保单。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航总局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称,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此外,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