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还原
王先生咨询:我住某小区三楼东户,刚搬进小区的时候,西户的房东人很好。我们两家相处融洽。后来因为工作原因西户房东将房子卖给了台先生,台先生入住后,就在门口安装了一个高清摄像头。这个高清摄像头冲着我家门口,这让我们一家人非常不舒服,感觉每天出入都被人监控了,而且摄像头也会在我们家开门的时候照到屋子里,严重侵犯了我们家的隐私。我找了王先生几次,王先生都以摄像头在他们家门口,我无权干预为由。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王先生拆除?
法律答案
台先生应当拆除或调整位置
双方观点
王先生为:摄像头作为监控设备,可以拍摄到楼道人员每天的进出,已经严重危害到我们家人的隐私,这些摄像头是高清摄像头,也有存储功能,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台先生说是为了防盗,这个理由根本不成立,电梯里有监控,楼道口有监控,足以够用。摄像头冲着我们家,开门的时候,能看到我们家屋子里情况,我们家屋子里的内容是我们专属隐私,台先生这么做非常不适合。换个角度说,台先生想防贼,监控就拍他们家自己屋子。我要求台先生拆除
台先生认为:我安装摄像头是安装在我自己家门口,又没安装到王先生门口,安装了摄像头,可以有效防贼,王先生一家人也受益了,我没问王先生要钱就不错了,真是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指公司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非法侵扰、搜集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第一:隐私隐瞒权:公民有权对自己隐私进行隐瞒;
第二:隐私支配权:公民有权支配自己的隐私;
第三:隐私维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
案例解读
结合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台先生安装的摄像头侵害了王先生及家人的隐私权,具体表现在:
第一:侵害了个人信息,台先生安装的高清摄像头具有存储功能,而且是高清摄像头,会捕捉到王先生及家人的身体信息,也会捕捉到王先生来往人员的身体信息;
第二:侵害了行踪信息,对于王先生及家人、朋友来说,行踪信息也是个人专属信息,台先生无权录制和信息采集;
第三:侵害了王先生的住宅隐私,监控摄像头就冲着王先生的家门口,当打开门的时候,房屋里的部分会被摄像头捕捉到,房屋内部分属于王先生专属部分,任何人无权录制。
台先生以安全防护为由,过度使用自己的权利,应当保持克制,从使用上来看,完全可以把摄像头调整拍摄方向和安装位置。所以,台先生应当拆除或者调整位置,避免继续侵害王先生及家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