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岁钱古称“厌胜钱”“压祟钱”等,关于压岁钱的起源,民间传说中比较有普遍认可度的说法为:年兽在春节之时会四处作祟,伤害人类,为保护家中小孩不被年兽伤害,在春节前后家中长辈便会给小辈压岁钱,若是小孩碰上了要伤害自己的年兽,就用自己的压岁钱贿赂年兽,以求年兽不要伤害自己。
随着时代变迁至今,年兽的传说早已成为笑谈,压岁钱现在更加体现着长辈对晚辈的关爱,成为了亲情的体现,寄托着长辈希望得到压岁钱的晚辈能在新年健康,幸福。但随之而来又产生一个问题,压岁钱究竟该归谁支配?是得到压岁钱的小孩?还是小孩的父母?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情况来讨论理解。
第一种情况,得到压岁钱的孩子“小明”还不满八岁时,压岁钱的支配权应当归属于孩子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若是小明的叔叔阿姨爷爷奶奶乃至任何人给小明压岁钱,都需要得到小明父母的认可,否则给压岁钱的行为将被认定无效。有趣的是严格意义上来说即使是父母自己给小明的压岁钱也需要得到父母的认可,此时父母或需要同时扮演赠予人和代理人两个角色。
另外,小明甚至没有“花钱”的能力,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切民事行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小明不仅不能支配自己的压岁钱,甚至不能用零花钱在幼儿园或者小学门口买一支铅笔。
第二种情况,小明已满八岁,但未满十八岁,此时小明在认识自己的行为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成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已经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行为,在自己认识范围内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比如他可以不需要父母的代理,认可就接受叔叔阿姨爷爷奶奶给予的压岁钱(纯获利的民事行为),可以拿着压岁钱去超市里买自己喜欢的玩具,零食等等(与其认识能力相当的行为能力)。但由于小明仍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即使得到了大笔的压岁钱,他也不能自己买房买车买别墅,因为我们认为这超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识能力,实施这类行为依旧需要父母的认可或者通过父母的代理行为实现。
最后则是当小明成年后,成为了完全行为能力人,此时小明就收到了压岁钱可以不受任何人的限制,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随心所欲的支配自己的一切收入。压岁钱也完全归小明所有,受小明支配。
以上就是笔者对过年压岁钱归属一事的所有看法,若有不同意见,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