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8日辽宁抚顺发生一起意外溺亡事件,七名初中生去水库游玩,其中四人不慎落水,穿戴救生圈的初中生救下两名落水学生,但当他回头时,另外两名落水学生已经溺水窒息沉入水中。据该名穿戴救生衣的初中生介绍,玩水的地方水深大约能淹到脖子的位置,不幸遇难的是一名男生、女生。报警后,公安、消防、蓝天救援队相继赶到,打捞一个小时才把遇害两名初中生尸体打捞上岸。
暑期防溺水,安全不放假,做好安全教育,不要抱侥幸心理。每年暑假都会发生溺亡事件,给家庭、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很多的受害人都是在好朋友的邀约下,出于刺激好玩、碍于面子、不好拒绝等原因,放松警惕,导致悲剧发生。
在纷繁复杂的人际交往中,经常出现好意施惠、盛情邀约的情形,但对于这些好意施惠、盛情邀约导致的损害后果,好意施惠人、邀请人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成承诺。常见的好意施惠关系有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名乘客到站下站;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等等。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后果:
第一、不产生合同关系,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如张三请李四吃饭,张三精心打扮,买花、定包间盛情等待李四到来,结果李四临时有事来不了,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在该例子中,请人吃饭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当事人作此约定或者承诺时,不具有为自己与他人设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成立合同关系,一方爽约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如甲乘坐朋友乙的便车时,因乙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给甲造成人身损害。首先,搭乘便车系好意施惠关系,甲不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其次,乙因过错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甲遭受损害,乙对甲成立侵权;最后,按照通说观点,可考虑好意施惠关系的无偿性,酌情适当减轻乙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指的是被害人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本案中,七人相约前往水库游泳属于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的行为,两名溺水死亡并非是另外五名同伴造成的,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施救、报警,这一系列做法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危机的能力相对应,未掉水的人对溺亡的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责任。而水库管理处亦在水库周边设立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已经履行了警示义务,两名溺亡的学生出事时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擅自进入水库游泳的危险性,却不顾管理方的警示提醒,仍进入水库游泳,该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若其中有成年人的,作为成年人在与未成年人相约游泳时,应认识到在水库游泳具有危险性,对未成年人负有引导、劝阻、教育的义务,但却疏于引导、劝阻、教育,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救助并报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承担30%以内的责任。
老虎会吃人,水能淹死人,这是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生活经验。生命至上,案件有了结果,教训却值得所有家长、孩子引以为戒。每年炎夏,总有贪玩的孩子因为游泳、嬉水、捞鱼付出生命代价,给一些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痛。暑假已至,请珍爱生命,远离危险,莫让悲剧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