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要比对劳务关系的强,同时很多相应的福利待遇也要比劳务关系更加详尽。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没有与其工作人员签署书面的劳动用工合同。这时就很难区分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相同点
(一)劳动主体都需要为用人主体付出体力(脑力)劳动,用人主体都需要向劳动主体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用人主体都需要向劳动主体下发劳动任务。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上的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劳动用工关系中,用人主体必须是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等经济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劳动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经济组织。相反在劳务关系中,用人主体及劳动主体都可以是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不仅存有财产关系而且还存有行政隶属关系。即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主体提供劳务,用人主体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较多的仅体现为财产关系,而行政管理的属性较弱。反映的是一种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征。
(三)双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所对应的附随义务较少,具体如下: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能获得劳务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货币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
式;
(四)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六)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