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属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分析
1.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2、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买房但是未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买房且已经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无可争议的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应当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5、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对子女的赠与系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处理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是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因此,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处理。
(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系双方共同债权。
周彦雄,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52783。
联系方式(同微信):18388442433
分享是一种美德,点赞是一种肯定,如果您觉得此篇文章能够帮助更多和您一样的读者,就请您转发、分享与他人,更多法律资讯请关注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