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保护
股东是公司组成与发展的基石,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保护股东权利对落实股东平等原则、促进投资者积极性、体现公司的诚信义务和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7月14日,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例行开展每周的学习交流会,实习律师杨晓馨作为主讲,围绕“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保护”与大家分享股东有何权利以及受侵害后如何救济。
杨晓馨分别从知情权、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代位诉讼权五个方面详细讲解股东权利保护。例如在知情权与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方面有以下值得关注的重点:
关于知情权: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具有固有权的属性,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或出资瑕疵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查阅复制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有相应规定。
关于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及“其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有相应规定。
会议临近结束,参会人员对实习律师杨晓馨的讲解内容及方式作出肯定并提出建议,鼓励其扬长补短,争取获得更大进步。学习交流会对培养青年律师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加强律师之间沟通学习大有裨益,我所将继续探索培养青年律师的有效途径,致力于打造专业化团队,保持律所发展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