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6月25日下午,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大志律师应邀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开展专题培训讲座。田大志律师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要点与应用”为题,通过新旧条文对照表,详细讲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修订亮点。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
一、处罚种类更加全面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
二、调查取证更加规范
增加证据类别,细化工作要求。如第三十条细化了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行政处罚的衔接规定。
三、处罚程序更加完善
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区分了调查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终结的不同情形;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一条明确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以及意见。
四、当事人权益更有保障
明确“从旧兼从轻”原则及“一事不再罚”原则,新增“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增加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五、信息公开更加强化
增设“信息公开”专节,重视社会监督,在第八十五条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的补正与更正规定。
通过本次培训讲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干部职工对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了初步理解和把握,将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保护环境,与法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