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一、案例基本概况
申请人(工亡职工家属):谢某
被执行人(用人单位):XX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第三人(公司股东):蒲某、黄某
被告: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谢某的配偶王某系某科技公司装配工,2018年8月受公司指派出差,因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该科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始终未为谢某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人社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本次事故属于工伤。
因该科技公司拒绝赔付工伤待遇,谢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八十余万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该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付义务,谢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实地核查,确认该科技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设备等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终本裁定),该案陷入执行僵局,谢某工伤赔偿款迟迟无法兑现。
No.2
二、案件核心难点
1. 用人单位无赔付能力:涉事企业为小微企业,无实际经营资产、无营收,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常规执行途径彻底失效。
2. 无工伤保险保障: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全部需由企业自行承担,职工无直接基金赔付渠道。
3. 维权路径闭塞:单纯依赖法院执行无法回款,常规劳动维权程序穷尽,亟需突破企业主体限制,激活社保先行支付这一法定救济途径。
No.3
三、分步维权操作过程
第一步:调取企业工商档案,锁定股东出资瑕疵事实
谢某委托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调取该科技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及股东出资信息,查明以下事实: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恶意减资并转让公司股份,股东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空壳经营,逃避用工赔偿责任。
第二步: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律师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股东蒲某、黄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工伤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组织执行听证,两名股东当庭抗辩,主张出资期限未届满、无需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现已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丧失债务清偿能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成就,不得以认缴期限未到为由对抗债权人合法债权。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追加蒲某、黄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该科技公司欠付谢某的工伤待遇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定作出后,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两名股东个人银行账户及名下财产,两股东不服裁定,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均未获法院支持。
第三步:向人社局、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因股东清偿能力有限,王律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启动社保先行支付维权程序。
法律依据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2024年1月,王律师向该区社保中心提交书面先行支付申请,并同步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仲裁裁决书、法院终本裁定书、追加股东裁定及未清偿凭证。但社保中心以案件情况复杂,执行异议之诉尚无结果,且基金存在流失风险为由,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书》。
第四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社局及社保中心维权
针对该区人社局违规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决定,王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区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决定,判令其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责。
庭审核心争议焦点: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案件终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先行支付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出具终本裁定的,属于依法应当先行支付的法定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及待遇权益,属于兜底保障机制,不以企业注销、股东完全清偿为前置条件。该区社保中心以案件情况复杂、存在追偿主体为由拒绝先行支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不作为。
No.4
四、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1. 民事执行层面:成功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股东房屋一套、车位一个;
2. 行政维权层面:通过行政诉讼胜诉,倒逼该区社保中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七十余万元。
3. 后续追责层面:王律师积极推动执行程序,完成房屋、车位拍卖后,补足谢某的赔偿款项,并退还该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金额,从而实现社保基金闭环监管,杜绝企业空壳经营、逃避工伤赔偿的违法行为。
No.5
五、案件典型意义与裁判要点
(一)民事执行要点:认缴未实缴股东可加速到期、追加为被执行人
小微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未实缴出资股东不得以认缴期限未届满免责,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工伤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从而有效破解空壳公司“脱责”难题。
(二)行政维权要点:终本是社保先行支付的法定核心条件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出具终本裁定,即可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无需等待企业注销,也无需穷尽对股东的执行手段。社保机构不得以存在追偿对象、担心基金流失为由拒绝履行先行支付法定职责。
(三)维权路径示范意义
本案构建了“劳动仲裁确权——法院执行终本——追加瑕疵出资股东追责——申请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行政诉讼兜底维权”的完整闭环维权路径,彻底解决未参保工伤职工“企业没钱、社保不赔、求助无门”的司法困境,为同类案件提供标准实操模板。
关于律师
王海林
专职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精耕于企业环保合规与劳动争议,实践经验丰富。
业务领域:依法行政;企业环保合规;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