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代理方:被告(借款人)
审理法院:曲靖市X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云0324民初2519号
No.1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出借人刘某(化名)与借款人唐某、韩某(化名)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出借100万元(实际交付97万元),借期一年,月息3%。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刘某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等,本息合计154万余元,并主张律师费、保全费等。
被告唐某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后,经梳理发现:出借人刘某系公职人员,其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当日从多人处筹集;且刘某在本院及他院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出借笔数多、金额大,甚至存在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介绍他人借款等行为,具有明显的职业放贷特征。
No.2
二、代理策略
代理律师确立“职业放贷人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为核心抗辩方向,重点从以下方面组织证据:
1.反复性、经常性论证
通过法院系统查询,刘某在本院涉及6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
2.营利性论证
本案约定月息3%(年化36%),远超法律保护上限,高利贷特征突出。
3.资金来源非自有论证
本案97万元借款系出借当日从多人处筹集(案外人明某转40万、何某转20万等),其自身并无相应经济实力。
4.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刘某作为公职人员,长期以向他人借款、出借信用卡、介绍借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放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同时,代理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出借人涉诉记录,并提交其银行流水,证明其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闲置资金”的特征。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职业放贷人的全部主张。
No.3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原告刘某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职业放贷人,且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判决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判决主文:
被告仅需返还借款本金647,832元(已还款42.16万元冲抵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后剩余金额);
被告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费18,070元(按年利率3.35%计算,而非合同约定的高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超出部分的利息、逾期利息、保全保险费等)。
对比原告诉请: 原告主张本息合计154万余元,法院仅支持66万余元,为当事人免除不合理债务近88万元。
No.4
四、典型意义
职业放贷人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有力抗辩武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认定出借人多次反复向不特定对象放贷、资金来源非自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及极低的资金占用费。
“息转本”及已还款的认定规则。即使未明确约定“息转本”,法院仍将借款人已偿还的全部款项优先冲抵本金及合法资金占用费,避免了高额利息的复利计算。
公职人员违规放贷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出借人系公务员,其超出经济收入水平的大额、频繁放贷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彰显了司法对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
本案是代理欠款人通过“职业放贷人”认定实现诉讼逆转的典型范例。代理律师通过深挖出借人涉诉记录、资金流水及资金来源,成功证明其职业放贷行为,最终使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为当事人免除近90万元的不合理债务负担,有力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向社会传递了“高利放贷、职业放贷不受法律保护”的鲜明司法导向。
关于律师
覃洪
专职律师
海泰廌合律所合伙人
中共党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建设工程、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运营治理、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执业信念:待人以诚、立世以信,做私权利的忠实捍卫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