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云南华侨城置业有限公司诉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闲置土地认定案(系列案)
审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云01行终122-130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程序超期属轻微瑕疵,认定书效力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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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涉大型央企的闲置土地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受让九宗位于阳宗海北岸的土地,原出让合同约定了动工日期,并分别于2011年、2012年取得土地证,后于2019年转让给云南华侨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置业公司”),该公司于同年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承诺6个月内开工建设。然而,截至2023年调查启动时,该九宗地仍完全未动工。
阳宗海规建局依法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后续将启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华侨城置业公司不服,主张闲置系因规划条件缺失、生态政策限制、林地手续未解决等政府原因所致,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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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要点与法律策略
杨可鑫律师作为阳宗海规建局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面临程序超期的不利情形下,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成功守住实体认定:
1.正视程序超期,主动归入轻微瑕疵:本案中,委托方自调查发现涉嫌闲置土地至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超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30日期限。杨可鑫律师主动承认该程序问题,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论证该超期行为未影响华侨城置业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等重大程序性权利,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即程序瑕疵),依法可不撤销行政行为,仅确认超期即可。
2.锁定“企业自身原因”的三大核心论据:
2.1 规划条件客观存在:虽2008年规划条件文件载明“有效期一年”,但2012年《补充合同》已再次确认按该文件执行,且系列案另一宗地已成功取得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证明规划条件并非实际障碍;
2.2 投资额按单宗土地计算:针对华侨城置业公司“整体项目投资已超25%”的抗辩,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论证闲置认定应以每宗地为独立单位,案涉九宗地从未动工,不存在投资额占比问题;
2.3 其他政府事由均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逐一驳斥逾期交地、林地手续、两线三区划定、地质条件等抗辩,指出华侨城置业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未实际申请报建,相关事由均不构成法律上的“政府原因”。
2.4 利用类案印证:援引系列案其中一案中华侨城置业公司已实际取得施工许可的事实,证明所谓“无法办理手续”系华侨城置业公司主观未申请,而非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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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实体认定全面维持:确认案涉土地构成闲置,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程序超期确认但不撤销认定书:认定调查程序超期属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保留《闲置土地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3.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3.1 明确了闲置土地认定中“企业自身原因”与“政府原因”的区分标准,特别是规划条件、生态政策等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
3.2 确立了程序超期等轻微瑕疵不影响认定书效力的裁判规则,为行政机关在程序问题上仍能保住核心行政行为提供了司法参考;
3.3 强调投资额25%的计算应以单宗土地为单位,防止企业以整体项目为掩护规避闲置认定;
3.4 对大型企业以“政府原因”为由拖延开发的行为形成有力规制,维护了土地管理秩序。
在本案中,杨可鑫律师面对程序超期的不利事实,成功将程序问题控制在“轻微瑕疵”范畴,避免了认定书被撤销的重大风险;同时在实体层面,通过对规划条件、投资额计算、政府原因认定等核心争议点的层层突破,全面守住了“企业自身原因”这一关键结论。本案充分展现了杨可鑫律师在闲置土地处置领域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在不利局面下化险为夷的诉讼能力。
关于律师
杨可鑫
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及诉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