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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因供电企业违规计划停电引发的大型生产设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标的额巨大、事实争议复杂,涉及工程鉴定、因果关系认定、损失核算、合同效力等多重法律与专业技术问题。
原告为宜良木龙页岩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木龙公司”),主营页岩烧结砖生产销售,案涉隧道砖窑为公司核心生产设备,砖窑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缺失,2017年11月正式投产,设计使用年限25年,属于高温特种生产构筑物。2023年2月4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宜良供电局(下称“宜良供电局”)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有效通知木龙公司的情况下,实施计划停电。此次停电直接导致砖窑温控、排风系统全面瘫痪,窑内温度急剧飙升至超常高温,最终造成窑体墙体大面积开裂、底板变形、窑车钢结构严重损毁,整座砖窑丧失正常生产功能。
事故发生后,因窑体处于高温高危状态,贸然停窑检修存在整体坍塌风险,经双方现场口头沟通,木龙公司无奈在窑体受损状态下继续生产,直至2023年12月19日被迫全面停产,带伤生产时长超10个月。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供电方一直不愿赔偿木龙公司损失。
面对利用优势地位不愿赔偿自己损失的强势的国有供电企业一方,木龙公司不得已,找到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木龙公司委托后,律所高度重视,指派律所主任田大志律师及骨干律师陈非(下称“本案律师”)代理本案维权事宜。为固定损失、厘清因果,本案律师为木龙公司筹划、拟定好相关法律文件,木龙公司据此于2024年4月9日正式向宜良供电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电网公司”)发送《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商榷函》,提议双方共同选定专业机构开展检测、造价及审计工作,但二被告始终不予回应。在此情况下,木龙公司按照本案律师规划好的步骤单方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完成砖窑损伤检测鉴定、重建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损失财务审计等工作,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砖窑重建损失、减产停产损失、鉴定审计费用等。
在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本案律师代理木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全程抗辩:一是主张已通过“南网在线”APP完成停电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无任何过错;二是全盘否定原告单方出具的鉴定、造价、审计报告,认为该类单方文书不具备司法鉴定效力,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三是提出砖窑受损存在原始施工质量、长期使用损耗、原告带伤生产扩大损失等多重诱因,否认停电与损害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主张木龙公司作为用电企业未配备备用电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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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诉讼重要阶段
(一)一审立案与证据交锋阶段
木龙公司提交民事起诉状、供用电合同、停电相关影像及录音、《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商榷函》及送达凭证、三大专业报告(检测鉴定、造价咨询、财务审计)、费用票据、证人证言等全套证据,完整举证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具体损失金额。
被告方核心抗辩集中在证据效力否定与因果关系割裂两大方向,当庭提出:单方委托的专业报告程序违法、依据不足,图纸无签章、缺失停电当日温度记录、无法排除多重损害诱因,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并启动重新鉴定;同时反复强调原告带伤生产10个月,必然加剧窑体损坏,因果关系已被阻断,且原告用电为三级负荷却未配备应急电源,过错在先。
庭审中,双方围绕停电通知方式是否有效、单方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带伤生产是否扩大损失、砖窑损失核算标准四大核心争议展开激烈辩论,案件审理难度极大。
(二)一审审理阶段(宜良县人民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作出(2025)云 0125 民初 3906 号民事判决。法院认定:
1.案涉《供用电合同》为供电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南网在线” 并非合同约定的通知渠道,宜良供电局未依法、依约履行停电通知义务,存在主要过错;
2.原告单方委托的系列报告程序合法、机构及人员具备资质,被告未提交足以推翻报告的相反证据,依法驳回其重新鉴定申请,采信全部专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
3.停电是砖窑、窑车受损的直接原因,原告带伤生产系避免窑体坍塌的合理避险行为,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损害成因,但原告未配备应急电源,对损失扩大存在次要过错;
4.结合砖窑使用年限核算实际损失,最终判令宜良供电局承担90%赔偿责任,合计赔付628万余元,云南电网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上诉与二审审理阶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木龙公司、宜良供电局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木龙公司主张应全额支持损失、不划分过错;宜良供电局坚持原有抗辩理由,再次要求重新鉴定、改判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质证及开庭审理,核查一审证据、双方上诉理由及新提交材料,重点审查单方鉴定效力、因果关系、责任划分、损失计算四大问题。2026年3月1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云01民终1238号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正式尘埃落定。
(四)后续收尾阶段
终审判决生效后,木龙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案涉砖窑的证据保全,顺利推进受损窑体拆除重建工作,本案案款在申请强制执行后顺利执行到位,案件全流程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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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经典案例的胜诉成果
1.核心证据全面采信:打破司法实践中“单方委托鉴定、造价、审计报告大概率不被采信”的惯例,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单方委托的系列专业报告合法有效,驳回被告重新鉴定的多次申请,该结果为案件胜诉奠定核心基础。
2.侵权责任依法认定:两级法院均认定宜良供电局未履行停电通知义务构成侵权,停电行为与砖窑结构性损伤、窑车损毁存在直接、完整的因果关系。
3.责任划分合理落地:综合双方过错,判令供电方承担90%主要赔偿责任,木龙公司仅因未配备应急电源承担10%次要责任,最大程度维护原告经济权益。
4.损失全额依法核算:法院采信造价、审计报告,结合固定资产折旧规则计算砖窑重建损失,支持合理减产损失、鉴定审计等维权必要费用,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均得到司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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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法律关系深度分析
(一)基础法律关系:供用电合同关系 + 财产侵权关系竞合
本案存在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
1.供用电合同关系:木龙公司与宜良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供用电合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民法典》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实施计划检修停电,需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依法公告,且公告/通知方式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宜良供电局擅自使用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平台发布停电信息,未完成有效送达,既构成合同违约,也属于违法行为。
2.财产侵权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电局违规停电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核心生产设备损毁、经营收入减少,满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大侵权构成要件,需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摒弃供用电合同纠纷(按照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供电方仅赔偿电费5倍的损失),选择以财产损害赔偿作为诉讼主张,更贴合本案财产受损的核心事实,也更利于主张重建费用、经营损失、维权费用等全面赔偿。
(二)核心争议法律问题解析
1.单方委托专业报告的证据效力(本案最大难点)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仅在对方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并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才酌情准许重新鉴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单方委托形成的专业意见及报告法院一般都不予采信而需重新委托鉴定。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原告事先进行周密筹划,代理工作步步为营。让原告诉前正式发函邀请被告共同鉴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视为主动放弃共同取样、共同选择机构、全程监督的权利;同时案涉鉴定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合法资质,鉴定依据、检测流程、计算方法符合行业规范。被告仅口头质疑报告瑕疵,未提交实质性相反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采信单方报告于法有据。
2.“带伤生产10个月”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若受害人在财物受损后不当使用导致损失扩大,通常会减轻侵权人责任。但本案存在特殊前提:窑体属于高温特种构筑物,停电受损后窑内处于高温高压状态,立即停窑检修会引发窑体整体坍塌,造成更大损失。木龙公司继续生产是基于现场客观风险的合理避险、减损行为,并非故意放任损失扩大。
结合鉴定结论,窑体开裂、变形、结构性损毁均系停电瞬间超常高温直接造成,后续使用仅为原有损伤的自然外化,并未产生新的实质性损害。因此,该行为未阻断停电与核心损害的因果关系,仅认定原告对损失扩大存在轻微过错,酌情划分10%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边界。
3.停电通知方式的法律效力认定
双方《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停电通知方式为现场张贴、官网/官微、报纸、电视、电台,并未包含“南网在线”第三方APP。同时,案涉停电审批手续在停电前十余小时才完成,远未达到《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提前7天通知”的法定要求。
案涉合同为供电局拟定的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认定APP公告不构成有效通知,供电局存在重大过错,法律适用清晰明确。
4.备用电源的义务边界
案涉用电明确为三级负荷,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三级负荷用户无强制配备应急备用电源的法定义务。供电方在受理用电申请、签订合同时,已确认供电模式为单一电源,事后再以未配备备用电源主张用户过错,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仅基于风险防范的审慎义务,酌情认定原告轻微过错,责任划分尺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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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代理成功核心关键点
(一)诉前布局:《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商榷函》锁定程序优势(核心关键)
这是本案区别于普通单方鉴定案件、实现证据翻盘的第一制胜点。
在双方协商赔偿陷入僵局后,代理律师并未直接单方启动鉴定,而是率先起草、送达《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商榷函》,书面催告二被告限期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参与检测全过程,并留存完整送达凭证。该行为从法律层面产生三大关键作用:
1.固定被告放弃权利的事实:被告收到函件后拒不回复、拒绝配合,视为自愿丧失共同选择机构、现场监督、质证检材的权利,后续再以“单方委托程序不公”抗辩,丧失事实基础;
2.补齐单方委托的程序合理性:证明原告并非刻意单方操作,而是穷尽协商途径后的无奈之举,彻底弱化“单方鉴定”的先天瑕疵;
3.提前向法庭展示原告善意:凸显原告本着公平、理性原则解决纠纷的态度,强化法官对原告证据可信度的内心确信。
在大量同类案件中,当事人直接单方鉴定,极易被对方以程序瑕疵抗辩,而本案诉前函件完美规避该风险,也是法院最终采信单方报告的决定性因素。
(二)事实梳理:精准解读“带伤生产”的特殊性,扭转因果关系不利局面
“受损后继续使用10个月”原本是被告攻击因果关系、主张原告扩大损失的最强突破口,也是本案最大败诉隐患。代理律师结合砖窑高温特种构筑物的行业属性、事故现场风险、双方沟通记录,完成三重论证:
1.现场风险论证:详细说明停电后窑内高温高压的客观状态,当庭提交现场喷火、窑体变形的影像资料,证明“停窑即坍塌”的现实危险,继续生产是法定减损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2.技术结合证据论证:依托专业鉴定报告,向法庭阐释窑体损伤的性质为结构性不可逆损伤,损害结果在停电当时已完全形成,后续使用只是损伤逐步显现,并未造成新的、额外的损害;
3.区分“扩大损失”边界:明确区分“原始核心损害”与“轻微扩大损失”,认可原告存在轻微审慎义务瑕疵,但否定被告“因果关系阻断、全部责任转移”的主张,引导法院作出主次责任划分,而非全盘否定被告侵权责任。
该部分代理思路直击案件要害,成功将原本极度不利的事实,转化为仅影响轻微责任比例的情节,是本案代理的核心亮点。
(三)证据体系:分层搭建完整证据链,强化专业报告证明力
代理律师构建“基础事实证据 + 侵权行为证据 + 专业鉴定证据 + 损失核算证据”四层完整证据链,环环相扣:
1.基础事实层:供用电合同、用电记录,证明双方主体关系及用电事实;
2.侵权行为层:现场音视频、沟通录音,证明停电时间、通知无效、窑体当场受损;
3.鉴定程序层:《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商榷函》及送达记录、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证明鉴定程序、主体合法;
4.损失结果层:检测鉴定报告(因果关系 + 损伤程度)、造价咨询报告(重建/拆除费用)、审计报告(经营损失)、各类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精准量化全部损失。
同时,针对被告对图纸、测温记录、取样流程等细节的质疑,代理律师结合鉴定机构回复、行业常识逐一辩驳:事故现场高危无法现场测温、老旧工程资料遗失属行业常态、鉴定机构以实物现状结合现场复核作为依据符合工程鉴定规范,逐一瓦解对方质证观点。
(四)法律适用:精准运用格式条款、证据规则两大法律规则
1.格式条款规则:针对停电通知争议,紧扣供用电合同约定,适用《民法典》格式条款解释规则,认定第三方APP公告无效,锁定供电方主要过错;
2.证据规则:援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单方鉴定并非当然无效,反驳方需提交相反证据”,被告仅口头质疑无实质证据,重新鉴定申请不应准许。
全程法律援引精准,逻辑严密,让裁判观点完全贴合法律规定。
(五)庭审应对:专业结合行业常识,应对专业技术质疑
本案涉及砖窑工程、高温设备特性、工程造价、财务审计等多重专业领域,被告多次以专业问题混淆事实。代理律师提前深入学习砖窑生产工艺、工程鉴定规范,联合鉴定人员做好庭审预案:
1.针对“无当日温度记录”质疑:以现场喷火影像、钢材高温变形规律、耐火砖受损特征、鉴定模拟推演结论综合佐证窑内超常高温,结合安全生产常识,说明高危环境下无法人工测温的合理性;
2.针对“图纸无签章”质疑:提出工程实物与图纸现场复核一致,鉴定以实物现状为核心、图纸为参考,符合老旧工业构筑物鉴定惯例;
3.针对“修复与重建”争议:结合鉴定结论及砖窑高温使用特性,阐释结构性损伤修复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建是唯一合理方案。
以法律 + 行业专业双重视角回应争议,打消法庭对专业问题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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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件总结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一起证据规则运用、事实解读、法律适用完美结合的复杂财产损害赔偿经典代理案例,历经一审、二审全流程,标的额高、争议点多、对方抗辩强硬,最终实现全面胜诉。本案突破了两大司法常见难点:一是让单方委托的多份专业报告完整被法院采信、驳回对方重新鉴定申请;二是在原告“带伤长期使用受损设备”的不利事实下,依然完整保住核心侵权因果关系,仅承担极小比例责任。
从律师执业与企业风控角度,可总结两大启示:
1.诉前协商与证据固定至关重要:面对需要专业鉴定的财产损害纠纷,即便对方态度消极,也务必先发送共同鉴定磋商函等书面文件,留存协商记录,为单方委托鉴定扫清程序障碍,这是扭转单方鉴定证据劣势的关键操作;
2.区分“不当使用”与“合理避险”:财物受损后,若基于客观风险不得不继续使用,需第一时间留存沟通记录、现场证据、行业规范,证明行为的合理性,避免被直接认定为“扩大损失”;
3.合同条款精细化审查:企业签订供用电、服务等格式合同时,重点关注通知方式、责任免除、风险分担等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合同约定是划分责任的核心依据;
4.复杂案件需“法律 + 行业专业”融合:工程、设备、知识产权等专业侵权案件,单纯法律辩论不足以说服法庭,需结合行业常识、技术规范、专业报告形成完整论证体系。
关于律师
田大志
专职律师
海泰廌合律所主任
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云南省第七届律师代表
昆明市第五届律师代表
历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专长:依法行政;财税咨询;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风险防控;企业运营风险防控;项目运营管理制度、组织架构设计;企业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编制;项目投融资风险尽调、风控管理;刑事辩护、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研指及代理。
陈非
专职律师
海泰廌合律所合伙人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律师。
业务专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风险防控、股权结构设计等法律事务;企业投融资、并购、破产重整等法律事务;人身损害赔偿;劳资纠纷;刑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