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现年六十岁,曾是国内某大型国企高管,现已退休。李女士与配偶赵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女名赵甲,现为某上市公司高管,生活优渥,奉行不婚主义。子名赵乙,无固定收入,已成婚,育有一女赵小乙(化名),尚未成年。赵小乙聪明伶俐,李女士对孙女亦十分疼爱。李女士母亲仍健在,年事已高,平时主要由李女士照料起居,并提供经济来源。李女士名下有两套房产,现金1000余万元,为避免发生意外导致身后财产的继承纠纷,李女士希望订立遗嘱实现以下目的:
第一,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孙女,供孙女出国读书深造,并支持其未来生活;
第二,为儿子赵乙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并保障其居有定所;
第三,由于女儿赵甲工作繁忙,恐无暇照料,李女士希望赵乙在李女士身故后照料李女士的母亲,负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
第四,防止赵乙和孙女挥霍财产或未来婚姻变动导致财富流失。
可以发现,本案例中,李女士的诉求不仅是财产传承,而是包括了跨代传承、长期资金保障、养老、风险防范等的多重诉求。单凭一份遗嘱,显然无法满足李女士的上述需求。
我们一一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女,如遗嘱生效时孙女未成年,其继承的遗产将由其监护人赵乙代为管理,在缺乏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如赵乙作为监护人擅自挪用、挥霍代为管理的财产,李女士的传承愿望将落空;其次,李女士希望赵乙将来居有定所,如果直接指定名下房产由其继承,未来遗嘱生效时赵乙可直接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赵乙将房产出售用于日常花销,赵女士的上述目的将无法实现;此外,对于母亲的生活照料以及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虽然遗嘱可以附义务,但除非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否则通常也只能靠继承人的自觉履行。
可见,若是仅以简单的遗嘱形式来分配自己身后遗产,并不能保证李女士的愿望能够完全实现,为了更好的在身后事里贯彻自己生前意志,李女士后续的选择或许只有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解决方案
第一步:为避免未来就遗嘱信托中涉及的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在设立遗嘱信托前,李女士和配偶可提前就遗嘱信托中涉及的财产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哪些财产由李女士个人所有,抑或可以考虑由李女士和赵先生订立共同遗嘱,共同作出财产安排。因为李女士与赵先生尚属夫妻,李女士只能处分个人财产,所以第一步应该明晰李女士能够处分的财产状况。
第二步:李女士与与受托人事先协商,由李女士设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李女士身故后遗产由受托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信托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遗产,并指定赵甲、赵乙、赵小乙及李女士的母亲作为受益人。
第三步:届时受托人以遗嘱信托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并按照遗嘱内容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四步:就房产的处置,指定在遗嘱生效时,李女士名下两套房产中的一套由受托人变现并以现金形式保管,另一套可由赵乙终生居住,不得出售。
具体来看,应当首先明确,受托人每年可因接受李女士获得多少利益,在何时应当向受益人公开本次受托财产的运营情况和收益情况,受托人有权获得收益,更有义务接受监督,其次便是大女儿赵甲,因赵甲经济实力较强,亦拥有较好的财务管理能力,赵甲是遗产信托受托人的第一人选,可以首先选择赵甲做受托人,每年向赵甲分配一定的管理费用,再分配一定的额外利益。其次便是赵乙,无固定收入,可以分配相比于赵甲更多的信托利益,并根据赵乙无固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在遗嘱信托中确认由赵乙承担赡养李女士母亲的责任,赡养费用可以从信托利益中额外支出,但赵乙必须承担日常照顾李女士母亲的责任,否则受托人有权不予分配信托利益。最后是赵小乙,作为未成年人,赵小乙目前暂时不能直接从信托中获得大额利益,但可以在信托中注明赵小乙日常生活开销可以从信托中支出,待其成年,可比较赵甲与赵乙能获得的信托利益以确定。
本案例中,通过上述遗嘱信托的安排,基本实现了李女士的财富规划目的。首先,遗嘱生效时,遗产先由具备较强财富管理能力的受托人持有、管理,有效避免了受益人挥霍财产风险和监护人代管风险;其次,通过指定差异化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根据李女士生前意愿,为受益人赵乙提供了持续、稳定的生活保障,为受益人赵小乙提供了全方位的资金支持,也为赵甲预留了部分资金以备不时之需,并通过明确信托利益为受益人个人财产,防止了受益人婚姻变动导致的财产分割风险;再次,为受益人赵乙提取信托利益设置了条件,敦促其照料李女士的母亲,避免其无人照料,同时指定李女士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信托财产承担,解决了其经济来源问题;此外,通过对房产的特殊安排,在防止赵乙挥霍财产的同时保障其居有定所,解决了其基本生活问题。
总结
通过理论和案例的呈现,我们可以看到,遗嘱信托凭借“遗嘱+信托”的功能优势,可以切实地帮助客户实现遗嘱所不能实现的多元化规划目的。并且,随着相关司法裁判的逐渐丰富,遗嘱信托业务将在市场和客户需求的推动下,发展出更加成熟的业务模式,届时,遗嘱信托作为灵活的财富管理工具,必将展现其巨大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