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晚,陈某为庆祝妻子生日,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陈某喝了一杯多红酒。当日23时许, 陈某妻子欲上楼休息时突然倒地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陈某得知后即驾驶小型轿车,将妻子送至医院抢救。后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3mg乙醇/100ml血液。
江阴市检察院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陈某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江阴法院就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无锡中院经审查认为,案发时 陈某认识到其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出于不得已而醉酒驾驶损害另一法益,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遂作出批复,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江阴市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决定对陈某撤回起诉,江阴法院于同月30日裁定准许江阴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陈某的法律适用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高某223mg乙醇/100ml血液,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其醉驾系为救治病人,案发时系深夜,行驶道路为农村道路,距离较短等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第二种意见认为,案发时陈某的妻子正在发生现实的危险,陈某出于不得已而醉驾送妻子就医,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醉酒驾车,社会危险性大,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紧急避险说起,在我国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成立犯罪是由于其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是因为客观上紧急避险不具有违法性。在双方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取,两利相冲取其重,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从而取得社会的最大利益。其条件为:1、正在发生现实的危险;2:出于不得已选择损害另一较小利益;3:避险意识;4:未超过必要限度。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的妻子突然摔倒昏迷,其生命权正受到急迫的威胁,需要立即得到救治,同时陈某第一时间联系了救护车,但陈某家庭位置偏僻,救护车辆太远,又无邻居可以帮忙更不用说打车,因此陈某醉驾属无奈之举。并且陈某也有清楚的认知,意识到妻子正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最后陈某对公共法益造成的损害仅是对抽象的公共安全的威胁,相较于其妻子生命权而言对抽象的公共安全应当让位,因为生命权是最高的权益,陈某也为实际造成任何损失。
综上,应当认定为陈某醉驾将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妻子从偏僻之地载往医院的行为为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