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年5月11日,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例行开展学习交流会,张超律师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中心,探讨人身损害纠纷法律实务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部分同价”,再到“同命同价”的改革历程,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强化及法治理念的进步。
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主体广泛、原因繁多、损害后果多样、赔偿项目复杂等特点,在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诸多致害原因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尤为突出,张超律师具体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警察资质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费用种类及计算标准五个方面分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实务。
赔偿费用种类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营养费
丧葬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业性较强,涉及交通事故认定、法律规定、保险理赔等多领域,且具有随法律法规更新和实践经验积累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性,律师深挖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的各个环节及细节,是增强专业能力的必经之路,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关于律师
张超
专职律师
中共党员,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依法行政;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