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24年3月15日为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即各级消协组织要有力有效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优化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等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2
自主选择权
有权选择商品品种与服务方式,自主决定买或不买,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
知情权
有权了解商品价格、产地、费用等有关情况。
4
公平交易权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经营者的义务
1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说明与警示,安全保障......
2
召回义务
停止销售、警示、召回、销毁、无害化处理、停止生产......
3
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电视、邮购等非实体店购物方式中“消费者的反悔权”。
4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收集时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时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特殊消费争议指南
1
消费者与互联网平台商家发生的消费纠纷
1.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 消费者找平台索赔的情形
(1)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卖家追偿)
(2)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2
因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纠纷
1. 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2.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 消费者可以向“代言人”索赔。
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某保健品尚未获得批准但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歌手A为该保健品代言。消费者购买后服用造成肝功能受损。则电视台、保健品厂家、商家代言人A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经营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日,以法律为盾,以诚信为基,激发持久消费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