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必须先删同事微信,合理合法吗?
前两天,一个小小的辞职事件上了热搜。
#辞职先删同事微信#
11月17日,在平安人寿工作的王先生,因为长期工作自觉压力有点大,身体出现了不适,于是向工作了3年的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了辞职。
辞职申请需要其上司寇女士在其离职文件上签字。
但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递交了辞职说明时,上司寇女士提出必须删除所有同事的微信才准予其离职,否则不会签字。
为了尽快辞职,尽管王先生不大情愿,但也只能硬着头皮删掉了同事的微信。
事后,他越想越不对,这才意识到公司的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于是他向四川银保监局投诉了公司的行为,并要求领导寇女士“必须要道歉”
而这件事一经曝光,随即就在网络上引起了网友们激烈的讨论,很多网友认为,微信好友是个人的隐私,公司无权干涉,而另一些业内的网友却认为“保险行业竞争激烈,这种要求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对于此事,在风口浪尖的寇女士回应说:在王先生提出辞职的时候,确实让他删除或者是屏蔽了其他同事的微信,但并非是强制要求,而王先生也是当即表示“马上删除”,因此,要求删除同事微信是征得了对方同意的。另外寇女士解释说之所以让王先生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也只是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
而辞职时要求先删除同事微信的做法到底合理合法吗?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孙煜翔律师解释说,微信涉及到个人的通讯自由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因此,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
所以在这次事件中,要求删除这种事情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以此作为员工离职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其实这件事,上司要求其删除同事微信,无非是怕王先生带走业务或者出现挖墙脚的事,因此选择了这种不道德的手段。
对于此事,小编也想说:
1、如果这件事真的是强迫删除,属于违法,开离职证明是单位的义务,是离职员工的权利,不能以删除同事微信为前提。而且微信属于员工的通信自由权,单位显然是无权予以干涉的。
2、离职要求退出公司工作群是没毛病的,不退不还可以直接移出去么。
3、即使删除了微信,人家这不还是有手机号的么,也还是可以接着联系,加回微信的。
真的不知道这上司的脑回路是怎么回事?到底咋想的?或许只是走个流程?